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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校可自定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2010-03-02 17:30:17

  广东民办教育终于有了“办法”,可以转让学校举办权

  经过将近4年的讨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终于出台,并于昨日开始施行。

  继17个省市出台民办教育法规后,民办教育规模第一大省广东也总算有了“办法”。民办教育人普遍表现出欢迎态度,认为《实施办法》在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和民办学校举办权与转让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带来了民办教育第二次春天,民办教育实现国民待遇指日可待。

  “出资人回报”是重大突破

  千呼万唤始出台的《实施办法》究竟在推动民办教育发展上有何突破?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张铁明教授称,《实施办法》最重大的突破在于写入了涉及“举办权转让”以及“出资人回报”的内容,“这在全国其他省份的相关法规中是没有的”。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这项条文蕴含的意思包括:学校举办权包括财产权和政府认可的举办资质权利;学校举办权可以相互转让、买卖;举办权的转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举办者之间相互转让有优先受让权;举办权转让也可以对举办者之外;转让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并且必须合理、合法。

  广州市教科所副研究员、广州华美中加高中校长陈峰表示,《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了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思想,是广东民办学校的福音,“关键在于观念引导,说明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

  谈到《实施办法》施行,广东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陈钢说,“过去只给政策不给钱,如今既给政策又考虑给钱。”他表示,《实施办法》是前所未有的大整合,能看出政府投入的力度。

  民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

  《实施办法》在教师流动、出资人奖励等方面有所突破。简化了民校收费审核程序。民校收费标准只需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确定,报审批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公示。有市民担心民校学费会飙升。针对这个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市民对违法收费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并举报。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文传道称,学费收取事关民校的切身利益,原来规定凡从事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必须经教育和物价部门的双重审批。但实践表明,审批手续繁多不利于学校灵活调整收费。“在民办教育日趋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放开收费,学校也会按质论价,不会出现乱定价的行为”。

  此外,《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可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不少市民表示疑惑: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是免试、就近入学的,而大多数民校采取联考的方式来录取学生,两者是否会产生冲突呢?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文轩解释,目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上学是有选择性的,选择公办学校是免试、就近入学,但若想选择民校,那么民校也可以通过考试来选择学生。

  刚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里面规定民办教育进行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办法》为何没有实行公益性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相关专家表示,因为各个市情况均不同,操作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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